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在第十章,共计16条。就条文数量来看,与现行民用航空法保持一致。但就具体内容而言,对现行的民用航空法作了重要修订。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扩大了“第三人”的范围。从条旨表述上看,现行民用航空法采用的是“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而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采用的是“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显然对第三人所处的空间范围进行了拓展,并不限于地面(包括水面)的第三人。另外,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新增加一款,专门对“第三人”作了界定,即第二百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章所称第三人,是指除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旅客、货物的托运人及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重新界定了“飞行中”。对重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现行民用航空法将“飞行中”界定为“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而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飞行中”界定为“自民用航空器完成登机或者装货后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至其任一此种舱门为下机或者卸货目的开启时止的任何时间”。
第三,将责任主体修改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而现行民用航空法采用的是“民用航空器经营人”。
第四,当造成损害的事件涉及两架或者两架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时,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修订了关于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责任保险的规定。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或者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其运营人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修订主要体现在明确凡是在我国境内起飞或降落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均应承担责任保险义务,同时将现行民用航空法采用的“责任担保”修订为“财务担保”。
最后,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在文字表述、段落结构方面也针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修订和调整。
二、对修订的评述
第一,修订内容参考借鉴了国际公约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的国际化与先进性。现行民用航空法关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借鉴了1952年《关于外国民用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比如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飞行中的界定以及造成损害事件涉及两架或者两架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时的责任承担等内容。但是《罗马公约》并没有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其缔约国数量非常有限,中国也并未批准该公约。受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得巨大成功的鼓舞,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启动了对《罗马公约》的现代化。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不仅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恐怖活动等非法干扰行为对民用航空业以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能无法估量,也促使ICAO对《罗马公约》现代化工作作了调整,最终根据导致第三人损害的原因之不同,形成了两个公约文本,即《关于民用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简称《一般风险公约》),以及《关于因涉及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简称《非法干扰公约》)。这两个公约对《罗马公约》作了体系性的修订。从名称上可以看出,这两个公约处理的风险类型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其赔偿机制也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对一些关键术语的界定保持了一致。虽然我国并未批准这两个公约,但此次民用航空法的修订显然参考借鉴了这两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包括对第三人以及飞行中的界定、造成损害的事件涉及两架或者两架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时的赔偿机制等内容。这些修订说明了我国民用航空法立法保持了一贯的国际化和前瞻性,体现了民用航空法与生俱来的的国际性特征,值得肯定。
第二,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首先,“飞行中”的界定不仅更加清晰、易于判断,而且拓展了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对第三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其次,当造成损害的事件涉及两架或者两架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时,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现行民用航空法规定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相撞或者相扰,造成应当赔偿的损害,或者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共同造成此种损害的,各有关民用航空器均应当被认为已经造成此种损害,各有关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均应当承担责任。显然该规定并未明确相关民用航空器经营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条文更加简洁,概括性更强,将涉及事实判断的问题留给司法实践个案判断。但针对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责任分担,修订后的条文则明确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即第三人可以同时针对相关运营人提出损害赔偿。该规定有利于充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维权的时间成本和费用。再次,将责任主体的表述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修订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这不仅真实反映了航空运输实践,而且有利于第三人快速确定责任主体,寻求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可能并不实际掌控民用航空器,比如在民用航空器不带机组人员“干租”的情形下,实际掌控民用航空器的是承租人,即运营人。此时若造成第三人损害,那么由运营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换言之,谁运营谁负责。最后,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责任保险的修订也体现了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该条既扩大了责任保险的形式,涵盖了实践中采取的财务担保形式,也体现了对我国境内第三人权益的强制保障。因为修订后的条文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或者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其运营人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